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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拖车收费问题 |
来信人: | 锺兴永 |
来信时间: | 2011-07-23 20:51:24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物价部门要求,对在湖南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其实施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岳阳却我行我素:1对违规停车,交警岗亭罚100元后,拖车的在另地方再要200元;2从新一佳至青年路立交桥不到3KM;另收200,是的士收费的29倍,3交款地点居然是二手车市场门面;4不开发票,亦无收据,仅一纸出门票,且当时收回;5不公示物价局批文。 尊敬的兰香市长,您管一管呀。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11-08-02 11:07:00 |
回复内容: |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防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办法》第40条第1款第17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100元,拖移机动车的处罚。考虑到交警没有拖车,我们采用委托民营单位拖车来完成拖移工作。至于收费,是严格按照有关清障、施救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
2、信件中所提“交款地点居然是二手车市场门面”,其实不然:此处以前是岳阳市二手车市场,现早已搬迁至八字门,此处系岳阳机电公司临时停车场。
3、该停车场对临时停放的车辆有着严格的出入手续。您信中所提“仅一纸出门票,且当时收回”就是有效管理举措之一。另外,他们对所有拖车费用,是有正规、合理的发票的。如有疑问可向物价部门提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