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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岳阳市机动车使用灯光的问题 |
来信人: | song |
来信时间: | 2010-12-22 10:07:43 |
内容: | 尊敬的黄市长: 您好! 很抱歉在您百忙之中给您去了一封这样的信,望您见谅。 我是岳阳的一民普通市民,每天回家,看到机动车一到晚上不管道路上是否看得见,能见度有多大,到处都是远光灯,眼睛甚是不舒服,而且不利于交通的安全,因为远光灯在会车时,容易使我们的视线下意识的避开灯光,造成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应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夜间在没有照明条件的道路行车,当车速低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近光灯;当车速高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远光灯。 夜间车辆通过照明条件好的路段,应使用近光灯。 根据规定我市在照明情况不好的路段才使用远光灯,但很遗憾很多人都不是这样做的,长期下去,那些按照规定来的人,也只能不按规定了,因为他们肯定受不了人家这样不讲规矩啊! 您肯定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我想为了我们的“五创”中的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请政府相关领导重视,谢谢! 这个只是我做为岳阳的一民普通市民反映的问题,没有别的意思,只是为五创提点个人的想法吧!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11-05-17 10:50:00 |
回复内容: |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拥有私家车和驾照的人越来越多,驾驶员呈非职业化趋势,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开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特别是在城区夜间,很多驾驶员为方便自己,不顾他人安全,经常开远光灯,即使会车也不变换灯光,更有甚者,还将车灯改装成疝气灯,遇有会车时打开疝气灯照对方,导致对方无法看清路面,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区,车辆应使用近光灯,不得使用远光灯。针对城区部分驾驶员违规使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部门将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区夜间行车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