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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驾考中心收费标准
来信人: 骆阳
来信时间: 2011-12-26 15:02:27
内容: 从现在起。驾驶证报考考试收费具体标准。科目报名费。科目补考费。 还有请在驾考中心显眼位置展示出来。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2-03-27 11:30:28
回复内容: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问题。
我市各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按照岳阳市物价局岳市价[2010]42号文件规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的。
岳阳市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学(增)驾车型
培训学时
收费标准(元)
培训学时单价(元/学时)
理论
操作
 
理论
操作
大型客车(A1)
31
55
3600
8
65
牵引车(A2)
59
3700
62
城市公交车(A3)
67
5000
75
中型客车(B1)
55
3200
57
大型货车(B2)
30
66
3800
57
小型汽车(C1)
56
2800
48.5
小型自动档汽车(C2)
56
2800
48.5
说明:1、国家统编培训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每册40元;2、实操期间小型汽车使用空调的,可加收每人每期不超过100元的空调费;3、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附加培训和一人一车一教练等个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学员协调处理;4、学员在实操培训期间,非学员主观故意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不得向学员加收费用;5、学员初次领取培训用IC卡不收费,申请补办的,按每卡15元收费。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驾校为了吸引生源,扩大招生,自主降低了收费标准,存在低门槛进,高门槛出的现象。
二、关于岳阳驾驶员考试中心职责范围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问题。
岳阳驾驶员考试中心是经市编办同意成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提供管理保障、后勤服务和培训场地等。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岳市价行审[2008]059号文件和岳市价行审[2011]25号文件执行的。
市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项目
标准
服务内容
一、住宿部(每人天)
70元
电话、卫生间、彩电、空调、热水及住宿洗漱必备用品
双人间、三人间由考试中心根据各驾校考试人数情况对半分配
未开空调季节每人每天下浮5元
二、过夜停车(每车每夜)
小车
10元
 
大车
15元
 
三、就餐费(每人每天)
每人
50元
早餐:鸡蛋、牛奶、馒头、花卷、面条(米粉)、稀饭、三样凉菜;
中餐:备五荤两素一汤。
四、洗车费(每车次)
小车
10元
 
大车
15元
 
机动车驾驶员员场内训练费标准:自备车100元/车.小时,使用考试中心车辆200元/车.小时;模拟考试费标准:小车30元/人.次,大车40元/人.次。
另外,考生在场内训练、考试时,由保险公司代收的有10元的人身保险费,40元的财产保险费。
在此,考试中心再次重申并向全市广大考生郑重承诺:除上述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考试中心从来就没有多收任何费用。且我中心按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每一分钱都对考生所在驾校统一开具了正式的地税发票。为此,我们温馨提示广大考生:对收费有不明白的问题先向自己所在驾校问清楚。若还有不明白处,就请到考试中心大院各考试科目的候考区的宣传墙或宣传栏中仔细查阅,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已张榜公示。
三、关于补考费到底怎么交的问题。
按照2008年省物价局的规定,在2009年以前,补考收费标准分别为科目一(理论)为70元,科目二的桩考和场内考试各为260元,科目三(场外)为260元。从2010年起,省物价局湘价费[2009]104号文件规定,补考收费理论为56元,桩考为130元,场内为130元,场外为260元。
学员如遇到多收费的情况可直接举报到省交警总队考试中心(0731-8887939)或省物价局。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文件依据
备注
一、驾驶许可考试费
驾驶许可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以后补考,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1、汽车(考领A1、A2、A3、B1、B2、C1、C2、C3、M、N、P驾驶证)
报名审核费
1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63号
科目一
70
科目二
260
科目三
260
2、三轮汽车(考领C4驾驶证)、摩托车(考领D、E、F驾驶证)
报名审核费
10
科目一
70
科目二
160
科目三
160
二、驾驶证本费
10元/证
 
 
三、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5张
25元
湘价函[2008]32号
不能在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的减半收费
四、考试住宿费、场地训练费
岳市价行[2008]059号、岳市价行[2011]25号
说明:以上收费项目增减、收费标准变动,应提供并公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省物价局的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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