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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谁批的这个广告牌? |
来信人: | 刘益 |
来信时间: | 2016-04-20 15:38:42 |
内容: |
尊敬的刘市长: 《广告法》和四十二条第三款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但是,在岳阳市中心城区,岳阳大道与北港路交汇处(绿洲花园东南角),设立了一个巨型的广告牌,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产,损害城市市容市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其一,整个广告牌利用居民楼的一侧整面墙壁而建,24小时滚动播出的大功率电子广告屏,电磁辐射对楼内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二,从岳阳大道进入城内,未过王家河就看到该巨型广告牌,属于典型的“城市霓虹垃圾”,与周边王家河风光带格格不入,喧宾夺主,影响城市景观。其三,该路段为中心城区交通要道,滚动播出的刺眼光影和变幻图案,影响司乘人员的行车安全,人为造成安全隐患。 基于此,请求市委、市政府责成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对于违反规定设立的广告牌,予以拆除,还城市一方静谧,还市民一方安宁。 此致 敬礼
市民:刘益 |
回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回复时间: | 2016-04-25 15:56:59 |
回复内容: |
刘姓市民: 您好! 您的来信“谁批的这个广告牌”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王家河北港路口侧墙原设有一块巨型广告牌,系2010年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拆除的第一块广告牌。为配合当年的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该广告牌业主单位岳阳市视艺广告公司带头支持、主动拆除,为整治工作树立了榜样。事后,该公司多次申请重新设立广告位以弥补一定的损失。考虑该公司对拆除户外广告行动起到了示范带头效应,同时鉴于设立高端电子屏广告既对城市亮化有一定的辅助效果,亦能为公益宣传提供宣传平台,因此批准其在原址上设立了高端电子屏广告。 由于您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我局工作人员未能与您取得联系。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