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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电梯房不能将防盗网装在窗户外面是谁规定的
来信人:
来信时间: 2015-09-18 21:06:33
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每个物业都讲电梯房不能将防盗网装在窗户外面,这是谁规定的,电梯房本来的公摊面积就比较大,如果还将防盗网装在室内,这样会让本就小的房子会显得更加小,而且比较沉闷憋气,就是因为这个规定,导致现在很多电梯房业主不能装防盗网,结果造成小孩老人从窗户上摔下来的例子不少见,去年岳阳就发生了几起,比喻说锦城嘉园,到底是生命安全重要还是外观好看重要呢?如果真的是怕影响市容市貌,那也可以让房子朝向不朝马路的可以装吧!望市领导慎重考虑下,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5-09-23 10:00:17
回复内容:

根据市民的表述,其反映的是高层建筑安装防盗网的问题,关于此问题在《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在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改变建筑物原设计的外立面形状、颜色或在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再次反馈: 但是现在岳阳还是有很多小区是将窗户防盗网装在外墙面的,包括绝大多数的楼梯房以及大量的电梯房,如果为了市容,是否应该统一都不可以安装在外墙面呢!既然不能做到统一,在此我建议:对于窗户朝向不对马路的,还是应该允许将防盗窗安装在外墙面,望领导采纳!
再次回复:

市容市貌管理的问题,建议转市城管局回复。

再次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再次回复时间: 2015-10-12 0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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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城管局
回复时间: 2015-10-23 08:37:27
回复内容:

“小”市民:

您好!

您的来信“电梯房不能将防盗网装在窗户外面是谁规定的”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防盗窗的安装问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民法通则》都做了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九条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另第十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外置式的防盗网存在着很多缺陷,一是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二是易为盗贼攀爬入室盗窃提供方便,三是由于疏于管护年久失修,高空坠物伤人屡见不鲜。“自家的安全需要保障,路人的安全也需要保障。”,为起到美观和安全双重作用,现国内各地高层建筑住户多采用安装隐形防盗网,为了保护您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您也可以考虑此方式。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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