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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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城管部门在城区人行道上对机动车进行的拖车及锁车的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
来信人: | 老彭 |
来信时间: | 2013-05-22 01:21:01 |
内容: |
最近一段时间在城区道路的人行道上,频频发生了城管部门对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进行拖车及锁车的行政执法,城管部门执法理由是这些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压了盲道和乱停放,执法依据是《岳阳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通知》,就城管部门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质疑: 1:城管部门上述行政执法是否有行政许可? 2:城管部门上述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3:城管收取拖车费320元的法律依据?(岳阳交警部门拖车都不收费) |
回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回复时间: | 2013-05-31 11:45:22 |
回复内容: |
关于市长信箱 “城管部门在城区人行道上对机动车进行的拖车及锁车的行政执法是否合法?”来信的回复 我局收到市长信箱“城管部门在城区人行道上对机动车进行的拖车及锁车的行政执法是否合法?”的市民来信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城管部门行政执法是否有行政许可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岳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即湘政函[2006]144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岳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等八项职权。《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即岳政告[2010]7号文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交警、城管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停放必须严格管理,对本通告实施后仍乱停乱靠的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城管部门对人行道乱停放车辆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城管部门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人行道上擅自停放机动车,属于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该处罚的。城管部门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 三、城管收取拖车费320元的法律依据的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城管部门从2013年5月1日起,就对违章停车不进行拖车处理。而之前的“拖车费320元”不完全是拖车费,其中100元是违停罚没款,200元是拖车服务费,20元是停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之规定,对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城管部门收取的车辆违停罚没款100元是合法的,同时开具了财政部门统一的非税发票。因为城管部门没有拖车,要将违停机动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只能委托社会经营性拖车公司承担并收取有偿服务费。因为在拖车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和必须的人工费用开支,因此社会拖车公司和社会停车场根据物价部门已核定的价格分别收取拖车服务费用200元和每天20元的停车费。事实上岳阳交警部门拖车不收费也是从2013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城管部门也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了与交警部门相同的措施,不再拖车,不再收取拖车费。 感谢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
再次反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请问城管部门是不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再次回复: |
彭先生: 您好! 您的来信“城管部门在城区人行道上对机动车进行的拖车及锁车的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属于城市管理部门,并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
再次回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再次回复时间: | 2015-09-28 08:2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