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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请问燃气锅炉房在民用建筑内布置时有何要求或规范? |
来信人: | 杨佳 |
来信时间: | 2019-07-08 11:28:45 |
内容: |
住建局领导你好!
请问燃气锅炉房在民用建筑内布置时有何要求或国家标准、规范?以此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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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回复时间: | 2019-07-09 08:54:37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 首先锅炉房的定义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单台蒸发量1~75 t/h ; 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0.7~70MW。 或者说,小于1t的热水炉可参考热水器的要求执行。 2. 锅炉房 宜独立设置在建筑物内。 3. 锅炉房在建筑物内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近建筑外墙的部位。 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人员密集场所举例:如 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银行、候诊室、商店等。 后段,我们将继续加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
再次反馈: | 首先,谢谢你的答复。 请问,你的回复是参照什么标准和规范?还有你所指的锅炉我的理解是承压锅炉,它是不包含我指的燃气常压锅炉这种情况,请说明下。 如果没有包含的话,那我指的燃气常压锅炉房在建筑内布置时是不是也有你所讲述的具体规定。请你把标准和规范列出,以便对照,谢谢。 |
再次回复: |
市民朋友: 您好! 您的二次反馈来信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2 锅炉房为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锅炉房定义)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针对锅炉房位置的选择: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根据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 燃气锅炉房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临。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4.12 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临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人员密集场所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1.3 条文解释: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等。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后段,我们将继续加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
再次回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再次回复时间: | 2019-07-10 08:4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