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海事局、航务(港航)管理局、相关处室: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及水运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8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办〔2018〕7 号)精神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 400 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在我省注册 400 总吨以下具备防污染改造条件的货运船舶实施防污染改造,并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为确保全省 400 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工作顺利推进,规范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 400 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 年,完成改造 150 艘;2019 年,完成改造 230 艘;任务明细表见附件 1。202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400 总吨以下未进行防污染改造的货运船舶在湘、资、沅、澧干线及洞庭湖水域航行。
二、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400 总吨以下具备防污染改造条件的货运船舶;
2.船舶持有船检、海事、港航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书;
3.船舶经营范围在湘、资、沅、澧干线及洞庭湖水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完成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加装,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二)补助标准
单船补助 1.5 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资金发放
(一)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向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湖南省 400 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补贴申请表》(附件 2),并提供船舶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委托加装需提供委托加装协议书。
2.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3.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水运管理局。
4.省水运管理局审核、公示、公布实施后,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二)资金发放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经省水运管理局公布后的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船户或委托加装单位。
四、职责分工
各市州、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改造船舶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省局运输综合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督促落实,申报资料审核、公示及上报工作。
各市州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具备改造条件船舶名录核定、现场监督、污水处理装置检验及船舶防污染改造相关技术支持;省局船舶检验处负责船舶防污染改造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现场一线监督检查,督促 400 总吨以下具备改造条件船舶实施防污染改造,对未加装或加装后未正常开启使用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船闸管理部门不得为未进行防污染改造船舶安排过闸。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对 400 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切实落实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规定能够落到实处。省局将此项工作推进情况与各市州年度交通目标考核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按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有效工作举措,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并按照“一
船一册”规范档案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水环境环保宣传和船舶实施防污染改造补助政策引导,充分认识船舶防污染改造对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引导船户积极参与、配合做好船舶防污染改造工作。
附件:1.各市州船舶防污染改造任务明细表
2.湖南省 400 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补贴申请表
附件下载:8.1关于做好400总吨生活污水改造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