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