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4/2026-2389824
  •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7-20
  • 公开日期:2026-07-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2026-07-2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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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发〔2026〕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临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单位:

  现将《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应对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委、市人民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2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分类分级遵照国家标准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市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军分区、武警岳阳支队、市直有关单位以及有关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

  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及有关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必要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职责和组织架构由市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负责相应监管职能的部门,由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范应对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市卫健委负责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如发生未设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突发事件,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由突发事件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有关县市区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现场指挥部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成员、事发地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工作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根据处置需要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市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交通、医疗救治、通信电力、新闻舆情、救灾救助、后勤保障、应急专家、环境监测等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长任命,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或减少现场工作组。

  2.4  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底线思维,按照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做好国土空间等规划。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分类分级闭环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利用110、119、120、122、12345热线及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等多渠道收集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必要时通报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直有关主责单位。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强化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完善12379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1)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按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红色,最高级别)、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2)预警信息发布。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依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步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动态调整。​

  (3)预警信息传播。综合应用各类传统、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扩大覆盖面,确保预警信息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精准通知到人。

  (4)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加强值班备勤、强化监测预报、转移疏散人员、加强应急准备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具体措施应在相关应急预案中进一步明确。

  (5)预警解除或应急响应启动。突发事件危险消除后,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突发事件已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基层组织和受影响地区应立即开展自救互救、转移疏散、控制事态等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联动处置,第一时间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核查受困、伤亡、失联人数,尽一切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3.2  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报送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拨打110、119、120、122或向行业主管部门等如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告并通报。

  事件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或者直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虽未达到较大及以上标准的突发事件,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的敏感事件,应报尽报。

  3.3.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党委、人民政府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应果断提级响应。

  3.3.4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当突发事件超出县市区应对能力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负责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涉及跨市或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省委、省人民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3.5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属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与救援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机制。上级派出工作组或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应服从指挥并做好保障。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

  3.3.6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援支持。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市级层面应对时,市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属地党委、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带队赶赴灾害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需要,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明确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分组及职责,负责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现场指挥部运行提供保障。

  (3)组织营救受困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医疗专家,开展医疗救治,竭力挽救伤员生命;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监测研判、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措施,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做好交通保畅、救援协调、物资保障、电力抢修、通信恢复等工作。

  (5)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对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保障受灾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实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控制处置污染物,采取相关措施实现对生态环境最小影响。

  (7)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中央、省、市级主流媒体及时获取、采集和发布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或者牵头处置的省级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市级层面应对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或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处置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涉事地方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当舆情态势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省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党委、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3.4.2  调查评估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

  3.4.3  恢复重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市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力量保障

  市消防救援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队伍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协同力量。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力量,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驻岳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民兵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共用,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

  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

  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志愿者队伍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其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队伍间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联动与联勤联训。

  4.2  财力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及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装备保障

  物资装备保障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湖南省应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统一的应急物资管理平台,强化应急物资装备统筹管理。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地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工信、发改、资规、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相关规划布局、认证审批、建设投产、研发创新、激励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条件下的重要物资快速投产和持续生产能力。市直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发改、商务、市监、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相关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市监、卫健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发改、商务部门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交通运输、海事、港口、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

  工信、通管、文旅广电以及承担相应职能的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广播体系,强化“断网、断电、断路”等极端极限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发改、国资、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供水、供气等应急保障体系,确保极端情况下电力、供水、燃气等及时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各级各部门应将科技支撑作为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的关键基础,重点加强风险研判、监测预警、指挥决策、通信保障、应急装备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数字化水平。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岳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两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组成。

  5.2  预案编制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和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巨灾应对、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3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备案和衔接工作。

  5.4  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完善预案。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6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当会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

  5.7  责任与奖惩

  责任与奖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