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怎么读懂《条例》?给你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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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
A
Q
《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包括哪些?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A
Q
《条例》规定各自有什么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
A
Q
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有哪些新的变化?
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明确管理单位或者专人、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国有水利工程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A
Q
哪些水利工程应当明确管理单位?
(一)大、中型水库;
(二)大型水闸;
(三)三级以上堤防;
(四)大型泵站;
(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
(六)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
鼓励前款所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兼管其他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区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流域或者区域内水利工程。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维护。
A
Q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谁负担?
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其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经费依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其他水利工程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公益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A
Q
水利工程原有功能怎么调整?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A
Q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前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三)围垦造地、填占水库;
(四)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A
Q
违反《条例》有哪些处罚?
(一)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在管理范围内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围垦造地、填占水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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