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24/2023-2059984
  •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13
  • 公开日期:2023-02-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水利局2023-02-1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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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3-16002

 

 

 

湘水发〔2022〕5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15日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直接责任人是指上述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相应责任。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和全部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记录等资料负责,其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质量责任标识等制度。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在变更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的质量责任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式样见附件3),载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日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同时以纸质和电子化方式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档案应准确齐全、及时更新,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式样见附件1)等;

(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影响防洪、抗震和工程运行安全的;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单位及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记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现场抽查。监督检查抽查执行情况纳入湖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责任单位后,以及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责任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式样)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3.工程永久性标牌(式样)


附件1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式样)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  担任 (工程及标段名称)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专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式样)

 

本人(姓名)  担任(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标段名称)施工 、(监理项目名称)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永久性标牌

(式样)

 

(工程项目.建筑物名称)

 

项目法人: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标牌制作:规格:800mm×600mm(宽×高),字体采用宋体,材质采用黑色大理石、花岗岩或金属材料,标牌设立在建筑物的合适位置。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