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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困难群众住房保障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镇群众住房问题,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过长期努力我国住房保障取得巨大成就,同时审计也发现住房保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供给政策执行不严格。为确保城镇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国家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律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应该说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用地都很好的执行了土地划拨政策,但是不少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却不尽然,建设用地是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在同一块出让地上既建有商品住房,又建经济适用住房。当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上市交易年限时,就出现了重复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现象。
(二)建设资金归集不到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少于10%;四是社会捐赠收益。从一些地方情况看,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本级财政预算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建筑面积控制不严。按照国家和市的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分别控制在60和50平方米以内。实际上各地在执行工程中都有所放开,从而出现了国标、省标、市标现象,越是往下也是放得越大。有的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面积分别高达160平方米,一定程度上增加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购房和租房负担。
(四)税费减免政策执行不严。按照规定,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和出售、出租环节的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税收是应该减征和免征的。一些地方对于免征的税费采取了减半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于一些减征的税费而是全额进行征收。同时,一些社区在政府下拨工作经费的情况下,也向申报困难家庭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
(五)保障对象把关不严。调查发现,有住房或其他房产不符合政策的、拥有小汽车不符合政策的、有收入不符合政策的也在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廉租住房和申领廉租住房补贴。调查发现少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符合政策的和电力、铁路等部分高收入单位的人员也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些真正的城镇困难群众却在那里排队等候。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意识淡薄,群众观念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投入不够,供给不足。一些中小城市地方政府,注重抓经济发展,忽视了对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制定的住房保障计划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很好的贯彻实施。二是一些中小城市在住房建设上存在着“重保障,轻供应”问题,对建成后的后期供应、分配、服务、维护等诸多环节,管理不严,透明度不高,公正度不够。三是存在强行配建问题,要求房地产开放商在划拨土地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租房。
(二)管理责任不强,监管合力不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但是从调查了解到情况看,实际上只是房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在把关。有的单位把开具收入证明当成是为职工办好事、谋福利的机会,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有的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出具收入证明,绝大多数收入证明没有单位领导签字。个别居委会存在收费盖章,不入户调查审查把关的现象;产权登记信息不健全、信息滞后,审查把关不到位;申请人资格公示信息太粗,只有申请人少量信息,没有全面反映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收入状况,不利于社会监督;随意变更家庭户籍管理信息等等,还存在管理责任虚化,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合力不足的问题。
(三)制度机制不健全,监管难度较大。调查发现,有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商品住房和经营性门面的;有的拥有小汽车、挖掘机、漕车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有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后,又购买小汽车的。明知是问题,根本管不住。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缺失和不完备。一是低收入家庭确认标准不完备。根据《荆门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拥有并使用小汽车的才不能确认为低收入家庭,事实上挖掘机、漕车要远比小汽车的价值高得多,并且还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却没有列入低收入家庭确人的限制性条款。二是个人收入介定不准确。工薪收入按现行工资标准核定,没有包括福利和奖金收入。三是对具备劳动能力又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无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人员长期不就业,申报收入为零的,办法对此的管理仅局限在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安排就业上,没有考虑到申报家庭成员要主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问题,存在养懒人的现象。四是部分收入列入了确定的范畴,比如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知识产权等收益,实际上根本无法确认。五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滞后,退出机制不健全,只有进的没有退的。
(四)信息资源没有共享,监管手段有限。从审计调查来看,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手段和资源非常有限,仅靠房管、民政、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为数不多的工作人员,要对成千上万的申报家庭的住房、收入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是不现实。目前,市房管局已拆资引进了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仅仅依靠正在逐步完善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房产交易信息对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进行监管也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有许多管理信息对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都是很好的资源。比如公安部门的家庭实有人员和实有住房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过户信息、交警的车辆管理信息等。但是由于这些信息资源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加之有不同的管理规定,没有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和互用。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实现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一方面要在政府的协调和主导下,整合房产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土地出让登记信息、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化条件下的保障性住房监管系统。同时,市房管部门要借用公安家庭实有人员、实有住房登记信息,不断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多方面、多环节的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有效杜绝骗售、骗租、骗补和空置现象发生,促进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有效执行,让政府的实事真正惠及城市困难群众。
(二)强化责任,分工负责,确保惠民政策惠及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方面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民政、房产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严格申报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家庭收入、住房面积、其他房产、车辆等的审查和源头控管,杜绝“有钱人”与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争利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规划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检查落实,严格控制户型面积,减轻低收入家庭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不断提高管理制度机制的操作性。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和衔接,审查规划审批前应征求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住房户型和建设面积的意见,严把户型和建设面积控制关。细化完善低收入家庭确认标准,研究制定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及时调整和加强市公房管理处的职能,强化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完善保障性住房进入与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只能住,不能出租经营、不能空置、不能转借,切实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四)加强监督,强化问责,促进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定价管理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廉租住房配租、廉租住房补贴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回收价格。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骗售、骗租、骗补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防止利益寻租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