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10/2024-2241492
  •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25
  • 公开日期:2024-10-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整治水源有力度,环保执法有温度: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2024-10-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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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切实开展“为民办实事”项目,涌现出了一批典型案例。
一、平江县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整治
(一)主要做法
一是聚焦精准施策,筑牢饮用水水源生态屏障。“一源一策”科学划分全覆盖。制定《平江县2024年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建立详细问题清单,制定工作总时间表、路线图。共投入资金315万元实施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整治41个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动态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情况,今年累计出动220余人次巡查10次,发现整改问题83个。
二是聚焦源头管控,防范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高效率排查整治。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全面摸底排查19个乡镇41个农村。高标准防范化解风险。平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察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巡管。实现水源地环境污染零事故、重点监控单位无潜在风险源。
三是聚焦以建促蓄,夯实饮用水水源保障能力。着力强化运行管护。督促水源地属地乡镇制定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定期巡察制度。引导群众共同参与。设立破坏饮用水环境安全公开举报电话,第一时间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跟踪处理。
(二)取得成效
平江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形成了农村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治理大格局。完成了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整治41个。在整治工作中共安装标识标牌、宣传牌417块,设置隔离防护围栏2.52km。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合格率稳定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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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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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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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开展巡查
二、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践行柔性执法
2024年以来,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高效能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在严厉打击违法企业的同时保护合法企业权益。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是严控检查频次。严格落实分类分级执法,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对96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均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执行,杜绝多头执法和粗暴执法现象;同时与相关执法部门如市监、卫健和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监管要求,最大程度减少重复执法。
二是实施正面清单。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对正面清单企业非必要不打扰,并给予减免现场检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正向激励。目前。我市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共127家。
三是推行柔性执法。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帮扶、教育违法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值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今年以来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33起,免罚金额944.17万元,有力促进了岳阳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其中华容县某鲜肉铺生猪屠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入选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件详情
华容县某鲜肉铺生猪屠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华容县某鲜肉铺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鲜肉铺建设的生猪屠宰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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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肉铺正在营业 半自动化屠宰生产设备
查处情况】
该鲜肉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该鲜肉铺提出陈述申辩,表明鲜肉铺屠宰设施已拆除,不再进行生猪屠宰项目,加之近几年因疫情影响销量小,申请免罚。经案审会研究,结合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该新肉铺屠宰初次违法且废水产生量较少,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该鲜肉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在生态环境领域较为常见。现实中,一些企业或在初创期、规模小,或因忽视环保法律学习等原因导致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本着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免罚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按程序免予处罚,既彰显了法治精神,也是一种精细化执法的具体体现。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