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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关于促进岳阳城陵矶“一区一港四口岸”加快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将岳阳打造成为湖南通江达海的新增长极”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和固废进口指定口岸(简称“一区一港四口岸”)建设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航运企业开行以城陵矶口岸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运营航线。国际(地区)航线奖励:城陵矶口岸至港澳、台湾、韩国、东南亚等直达航线,按照人民币18万元/往返航次的标准奖励(根据省里有关规定,由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奖励资金)。长江“五定班轮”奖励:城陵矶口岸至上海洋山港执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长江集装箱直航船舶,按照人民币15万元/往返航次的标准奖励;城陵矶口岸至太仓、南通、宁波、外高桥、洋山等港口的长江集装箱内支线船舶,按照人民币5万元/往返航次奖励。
二、鼓励航运企业打造岳阳本地江海直达标准化集装箱船队。对在本市注册并专营城陵矶江海直达航线且保证每船每年达到8个往返航次的航运企业,其建造或购买3000吨级及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照人民币300元/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船舶载重吨总规模达到1万吨再增加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1万吨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万吨再增加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但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三、鼓励口岸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城陵矶口岸平台。对城陵矶港集装箱年吞吐量超过20万标箱的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吞吐量在20万至25万标箱区间奖励人民币80元/标箱,25万标箱以上的部分奖励人民币110元/标箱。对肉类查验平台运营奖励标准为: 进出口冻品货物在2000—3000吨部分(含3000吨)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00—5000吨的部分(含5000吨)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00吨以上的部分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四、鼓励省内外集装箱货物在城陵矶港水水中转。对在城陵矶港开展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且在城陵矶港结算港口作业费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奖励标准为:人民币100元/20英尺集装箱、人民币160元/40英尺集装箱,集装箱进出港不重复奖励。
五、鼓励进出口、货代企业在本市注册并从城陵矶口岸通关。对在本市注册的进出口、货代企业并从城陵矶口岸通关,奖励标准为:粮食进口根据贸易额按3分人民币/美元奖励;汽车整车进口在1—500台(含500台)奖励人民币6500元/台,500—1000台(含1000台)奖励人民币7500元/台,1000台以上奖励人民币8000元/台,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肉类、固废(废纸按一般外贸货物奖励)进口奖励人民币2500元/20英尺集装箱、人民币5000元/40英尺集装箱。在本市注册的进出口、货代企业并从城陵矶口岸通关的一般外贸货物(以湖南省商务厅公布的进出口商品补贴目录为准)根据贸易额进行奖励的标准为:1.5分人民币/美元。对未在本市注册的进出口、货代企业从城陵矶口岸通关的粮食、汽车整车、肉类、固废和一般外贸货物,按照以上相应奖励标准的50%执行。对在本市注册企业经异地报关从城陵矶口岸进出的货物,根据贸易额进行奖励的标准为:0.5分人民币/美元。
六、对在城陵矶综合保税区通关的货物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加工贸易根据贸易额按照3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奖励。对在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其年进出口贸易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50%;年进出口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80%。对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从城陵矶口岸至综合保税区之间用集装箱车辆运输货物的物流费用,按照往返人民币100元/20英尺集装箱、人民币150元/40英尺集装箱的标准给予奖励;从长沙黄花机场转关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的物流费用,按照人民币500元/往返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城陵矶新港区按照3:7的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拟定,经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城陵矶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会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于下一年度四月底前奖励到位。
八、建立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由市口岸办牵头,市发改、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参与,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跟踪问效。
九、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若与本办法的奖项重叠,本办法可重复适用;本办法若与本市其他有关扶持政策重叠,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为2年。《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岳阳城陵矶“一区一港四口岸”加快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