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统计公信力

来源:法规科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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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的公信力是政府统计部门能够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能力。反映了政府统计部门以统计数据为主体的信息产品被公众认可,信任乃至赞美的程度。统计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统计部门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政府统计部门存在的权威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等特征。统计公信力建立在社会公众对统计部门的信用体验和认定的基础上。社会公众是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价主体,也是统计部门公信力的评价主体。

一、影响政府统计部门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一)真实客观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前所未有的增加

首先,统计调查对象的情况日趋复杂。统计调查对象面广量大,变化频繁,给搞全统计资料增加了难度。统计调查对象的业态混合多元,成份多样,给搞准统计资料增加了难度。由于这个原因,社会上对统计部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质疑时有提出。

其次,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度有所降低。心存疑虑,怕如实上报会产生不利后果。搪塞推脱,不愿意承担法定的统计责任。

(二)统计体制存在缺陷, 统计数据质量易受干扰

我国现行的政府统计体制是地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统计体制, 是条块分割, 分级管理的计划经济产物, 与我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分不开。虽然其设计的出发点是好的, 也为经济提供了大量服务, 但体制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由于地方和部门统计机构的经费、干部任免主要由地方政府或部门决定。这样, 地方和部门统计人员在工作时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或明或暗的干扰, 统计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尤其是一些与地方领导政绩有关数字, 其准确性更加不可轻信。

(三)统计制度难以充分支撑

先有定性的认识才有定量的反映。对于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对于新经济的信息要求,统计部门有一个学习研究和认识的过程,才能制定出统计制度加以贯彻执行。例如,若对于“创意经济”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正确的认识,便难以从量的角度进行真实准确的反映。

(四)统计数据质量时常受到人为干扰

1.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科学合理使用统计数据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统计指标具有局限性,一个指标只能说明一个方面问题,以偏概全的使用统计数据是造成统计数据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能说明城市居民收入的平均状况,不配套公布相应的离散系数,是不能准确说明问题的。

2.考核数据需要确定性。在考核所涉及的统计指标中,有一些是通过核算产生的,就其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其中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加工、推算成份,存在一定的误差区间。因此,不应该选择有较大推算、估算成份的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3.相关数据存在匹配性。在使用统计数据时,必须要注意数据链的关联,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必须要在公布时即做出解释。如从区域范围看固定资产投资额与水泥产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工业生产与电力供应存在相关关系等等,如果出现趋势不一,要及时进行说明。从本质上讲,统计数据揭示的是经济社会的必然性,统计数据只有符合经济规律,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统计规律,才能让人信服,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才能真正树起来。我们的统计数据出来后,一定要先评估评估是否符合经济、自然和统计规律。如果不相符,就要深入查找原因,作出充分说明。

4.部门数据有着协调性。在公布不同部门数据时,必须注明是什么部门、为着什么目的、搞的什么时间和范围的数据,指标含义与统计部门的指标含义是否相一致,等等。以避免误导社会公众并进而影响政府统计部门的公信力。

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政府统计公信力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统计的公信力不够理想,这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统计公信力已影响到了统计部门的信用、国家的形象和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全社会都应加强对统计公信力重要性的认识,只有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全社会都视统计公信力为统计的生命,统计公信力才能通过努力不断得到提高。

(二)严格按统计法规办事

有关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是统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然而,统计工作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统计工作就会混乱,就会给统计质量带来致命伤害。因此,要对现行的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进行及时修订和调整,使之更加完善。只有在统计工作中做到依法统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计公信力提高才有希望。

(三)完善政府统计监督和制约机制

完善统计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提高统计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不受监督和约束的统计活动必然会产生统计漏洞,影响统计公信力。因此,必须加强统计监督和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尤其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努力做到下级政府的统计数据一定要经过上一级政府核定并由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下一级政府无权自行公布该地区的统计数据,以有效遏制下级政府显示政绩而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统计公信力。其次要加强统计的外部监督,利用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等对统计过程、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并对那些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和事,除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及时予以揭露外,执法部门还应给予有力打击。否则,外界无人监督,也没有法律保证,统计公信力是很难提高的。

(四)提高政府统计的独立性,增强统计的客观性

长久以来,我国统计信息的客观性经常受到质疑,主要表现在对我国统计机构的独立性与源头统计信息提供者的独立性产生质疑。当前,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干预是直接影响我国统计机构独立性的主要原因。而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干预的主要原因又是出于对自身政绩的关注。因此,要提高统计的独立性,除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相关体制改革外,重点还是应把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政绩的评价与统计脱钩,使统计部门能不受干扰地独立地提供统计信息。就目前影响源头统计信息提供者独立性的因素而言,主要是统计信息提供者对可能发生连带责任的考虑,而丧失了统计应具有的独立性。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对夫妇只许生一个孩子,超生是要受惩罚的。对提供源头人口统计信息的家庭来说,如果超生,家庭会因超生承担责任,从而会失去对统计应有的独立立场,而提供不客观的统计信息。因此,要将客观统计信息提供者与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脱钩,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通过提高统计的独立性,增强统计信息的客观性,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

(五)切实有效宣传统计成果的力度亟需持续不断增大

当前,影响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评价的主要因素主观标准评判因素。这个标准是个性化很强的尺度,主要来自于自身的实际体验。如对于平均工资的问题,每个人心目中都有一个来自于自身的衡量标准,一旦差异较大,便产生不信任感。同时,这种不信任感还具有波及效应,使得他们由于对一个指标怀疑而连带着对其他统计指标也产生不信任感。从目前情况来看,对于统计宣传,统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显得力度不够,无论是宣传的方式、方法、应对技巧和宣传队伍的建设等方面都与提高统计公信力的要求相差甚远。

近年来,社会公众,特别是愈发普及的网络对我国政府统计数据产生了质疑,这代表了一种新型民主监督力量,这种力量无疑是巨大的,必须积极引导,培养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的认同感,首先要看清楚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的聚焦点,积极改进不足,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强化统计法制建设,提升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统计人员应坚持依法统计,科学统计,迎难而上。“不出假数”,“真实可信”,不仅仅是悬挂于高堂,更要铭记在每一个统计人员的心里,每一个调查对象的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