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统计法》,为统计数据保驾护航

来源:统计法律法规2013-07-12
浏览量:1|| | ||

1983年12月8日新中国的第一部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诞生了,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相继颁布,我省依据《统计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经过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元月1日起也已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为统计执法创造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氛围。从此,《统计法》被社会所认识;统计执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广大统计执法人员从不敢执法到敢于执法,从敢于执法到善于执法,维护了《统计法》的尊严,对统计违法行为给予了有力的打击,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满足了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需要,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一、《统计法》的发展过程

1.1983年12月8日颁发的《统计法》已伴随统计事业的发展走过26载,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2.《统计法》在1996年经过第一次修改。当时随着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客观需要,迫切要求中国统计制度与世界接轨。因此,在修订的《统计法》中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的法定义务得到明确和加强。 

3.2009年6月27日,《统计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完成了历史上的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对《统计法》中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全面的补充和修改,对政府统计调查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

4.经过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10年元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

二、对新《统计法》的几点认识

1.新法更加重视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新法在第一条中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法只是强调准确性。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

2.新法明确禁止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行为。在新《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不得”,即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伪造篡改、不得打击报复。我们从新法修订的立法本意与预期效果上分析便不难发现,此款提及的“领导人员”主要意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新法之所以特别强调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性”禁止,是因为现实中还存在着靠统计数据赚取政绩和个人业绩的不良现象,此种作法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不但损及国家利益和荣誉,给各级政府经济决策也带来误导,严重的还会影响到百姓切身利益。

3.新法确立了统计行政问责制和查处机制。新《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严重统计违法失察这三种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方法,统计机构自此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统计违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为了配合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行为的治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统计行为的惩处力度。随着新《统计法》、《处分规定》及后期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今后在统计数据上做手脚将是一项代价“高昂”的违法行为。

4.新法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新《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做出了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新《统计法》强制性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且在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得到加强,对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企事业单位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处以1万元罚款。  

5.新法赋予了统计监督检查新的意义。新《统计法》独立增加“监督检查”一章,该章主要突出了政府及监察部门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职权,明确了统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在今后的统计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除了有权查询、翻阅、调取受查单位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外,还有权在检查中保存受查单位的凭证和资料,检查现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复制等取证方式。

、我市《统计法》的执行现状

1.统计知识得到极大普及。我市加大了《统计法》宣传力度,每年都大规模地开展《统计法》和《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日和统计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设置宣传栏和咨询服务台、张挂标语横幅、散发宣传材料、施放宣传气球、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三年来,我市共张挂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横幅上千条,散发宣传材料数万份,共有2万多人次接受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仅2012年,全市悬挂宣传横幅300多条,发放宣传材料6000多份,通过统计专业年报会进行了5000多人次的统计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统计知识被老百姓所熟悉。

2.统计网络依法得到建立和完善,统计力量得到加强。我市按照《统计法》和《条例》中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设置的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了各级统计网络。我市华容县、岳阳楼区2012年都依法成立了统计局,配备了相应的统计人员、设备,给予了足够经费预算 市、县、区、乡镇、企业统计力量得到了加强。目前,全市已有8500多人通过培训持证上岗,近百人取得了高、中级统计职称。其中2012年已有900多人通过培训考取了统计从业资格证。 

3.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经过多年努力,我市统计法制队伍逐步健全,执法人员不断增加,全市已有80多人取得了统计行政执法证。通过统计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重点学习,提高了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自觉执法、规范执法等理念深入人心,全市调查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能力不断提高。

4.统计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按照国家部署和全省统一安排,通过执法大检查、专项统计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2012年,全市执法检查近300多家单位,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89起,查处统计违法案件31起,立案22件,结案 20件。通过查处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浮夸虚报行为,维护了统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地改善了全市统计工作环境。   

四、统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工作的社会环境尚未根本好转。在少数地方还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现象。有的是对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是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影响;有的是统计部门宣传、执法不善、不到位等等。

2.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少数单位缺少上报报表的原始凭证;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统计台账,但台账指标设置不完善,记录不完整,甚至账表内不平衡等;一些单位没有按统计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统计工作制度。

3.三是统计执法调查、取证、执行困难。调查取证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个中心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由于统计违法行为大多与单位、领导个人或小集体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系,因此,存在调查取证难、执行更难的现象。

五、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一是在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 (12月4日)和《统计法》颁布日(12月8日)前后,以统计法制宣传周为载体,组织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通过法制讲座、专题研讨,对各级领导干部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三是通过自学、辅导、知识竞赛和考试等形式,统计普法教育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相结合,组织全体统计人员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知识。四是通过电视和广播讲座、报刊专栏、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统计调查对象和民间统计调查人员学习统计法律知识。

2.加快统计制度改革步伐。一是全面实施联网直报,对规模企业全面要求自主上网直报数据,从源头上杜绝虚报浮夸、弄权扰数的现象;二是改革以GDP为主的核算考核体系,建立以绿色GDP为主的人民幸福、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科学发展核算考核体系;三是加大抽样调查技术的应用,扩大抽样调查的范围。

3.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一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稳定统计队伍,狠抓源头数据质量;二是加快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分级管理责任制,完善数据质量监审体系;四是切实加强统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讲真话、干实事、报实数的风气。

4.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依法统计,对弄权扰数、虚报浮夸等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故意隐瞒统计数据的单位进行严厉打击,进一步维护统计秩序,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