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统计执法中的新问题与建议

来源:法规科2012-03-30
浏览量:1|| | ||

通过近几年的统计执法检查,我市的统计执法工作已步良性发展轨道,统计的职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统计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更加强劲,但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的不断更新,在统计执法的过程当中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多年的执法实践,就当前统计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谈几点认识,以供参考。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新方式新变化

    1.拒报、瞒报增多,迟报、虚报减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进一步深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法则使得一些企业的趋利因素增加。为了满足企业期望达到的社会效益,他们在统计数字上大做文章,出现了瞒报甚至拒报的现象,这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表现得格外明显。而随着统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迟报、虚报现象己在逐步减少。

    2.推托统计调查的增多,拒绝的减少统计法制宣传一方面增进了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加深了对统计法及统计执法本身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聪明人”钻起了统计法的空子。由于统计部门力量有限,报表特别是一次性调查的时间性强,企业就采取了拖延的战术,想方设法的推托统计任务。统计执法时,既不能说是拒报也不能说是迟报,让执法人员无法查处。对此,现行统计法缺乏了应有的约束力。

3.躲避统计执法检查的增多,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减   我国统计执法工作的发展状况及特点对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现行的统计法是没有强制措施的。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只有“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才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一些企业采取了躲避的方法,执法检查的时候不是相关责任人不在,就是找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溜之大吉。试想如果统计执法部门不能对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又如何确定其是否存在“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呢。

    4.所谓“评估”统计数据的增多,公开篡改统计数据的减少    目前,个别基层统计单位为了达到自身目的,给随意篡改统计数据加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即评估。对错误的统计数据依法进行评估,保证数据质量是正确的,但往往有的企业和政府部门为了完成上级制订的计划有意高估或低估相关的统计数据。于是,评估便成为篡改的代名词了。这样的违法案件对于统计执法人员来讲,在短时间内是难以认定的。

    二、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统计执法实践中出现新情况,对如何进一步搞好执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 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统计执法环境。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向社会广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使社会各界都来支持和关心统计工作。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和履行统计义务的自觉性,支持和配合政府统计工作。

     2.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拒报、瞒报、躲避执法等统计违法行为任人,要加重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查处一个办结一个,实行经济处罚与媒体曝光双重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起统计违法案件,教育一遍的目的。作为执法主体的统计部门,要在查处案件时,顶得住说情,经得起诱惑,下得了硬手,罚得企业心疼的效果,以维护统计法律的尊严和统计部门的权威,确保“联网直报”工作顺利推进。

  3.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要双管齐下通过执法实践,我们还认识到由于有些行政相对人个人的性格特点偏激、当时所处的心态环境不佳、统计执法人员措辞不当等因素影响,都将导致其产生抵触情绪,拒绝接受调查任务。由此产生的迟报拒报行为若通过上级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行政指导或干预,其态度可能会有所转变,进而接受调查。所以当遇到被调查对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情况下,要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实行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双管齐下,同时进行。行政相对人态度若发生转变的,明确表示接受调查任务的,就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如果仍然拒不接受调查任务的,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实践证明,在当前多数调查单位领导对统计法认识不够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单单偏重一种手段并不是很好的做法。

  4、扎实做好统计巡查工作统计巡查是在新形势下,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的一种有效形式,把加强统计管理和提升统计影响的重点放在统计巡查上是一条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有有利于提高基层源头数据质量,更好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统计巡查还可以一次性摸清目前统计工作现状,有利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统计管理。使一些惯用评估数据的企业和部门无机可乘,采用法律告知书的手段,明确企业和法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提高统计数据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