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让基层统计执法生威(2011第15期)

来源:法规科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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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岳阳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执法大检查方案要求,对全市40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统计中的常见问题,如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在一些单位仍然存在,且有蔓延扩展之势。为什么经过多年的统计法制宣传和经常性的法规检查,这些本应逐渐减少或消迹的统计违法现象还在滋长呢?我分析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行政需求与《统计法》的权衡,给统计执法打上折扣

  我国的《统计法》已颁布二十几年,并且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改的《统计法》对现有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但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统计工作需求,特别是基层统计工作的需求。目前,随着统计领域的不断扩大,内容的增多,加之各级政府大量利用统计指标进行目标考核,统计部门与政府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的协调性、制约性和矛盾性也随之加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规定,这就导致在工作当中统计执法机构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违法行为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只能避重就轻。这给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统计执法队伍力量薄弱、装备落后不适应统计执法的的需要

  目前,我市的统计执法队伍力量薄弱,县区法规人员大都是身兼多职,在执法工作上精力无法专一。而且统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执法人员是从部队转业、退伍或从家属子弟中内招进来的,没有学过统计或会计专业,经济理论水平和行政能力欠缺,加之从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造成了统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如有的人不懂统计执法程序,不会做案件文书,在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方面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在所难免。很多执法人员看不懂统计台帐,弄不懂统计微机报表程序,尤其在面对民营企业因利益驱动而普遍存在的瞒报、虚报现象,无能力依据查证,造成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能力明显不足。随着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网上直报日渐成形,我们没有网络办案的经验,个别统计机构现代化办案的工具、设备保障不全,还要拿着统计报表去对统计台帐,落后的办案手段已不适应当今统计执法工作的发展。

  三、统计执法干扰多、阻力大,执法难以生威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县、区统计机构施法过宽,执法过松、受干扰多、阻力大,使得统计法规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力。有的部门、单位领导法制观念不强,检查未能给予重视,以种种理由设障碍,干扰、阻止统计执法检查,致使统计机构进行执法工作时受干扰,束缚了统计执法的手脚,难以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种种原因导致统计部门对一些单位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有时仅进行现场指导纠正,使执法检查变成了上门辅导,以指导替代执法,以教育替代处罚。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长此以往,势必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四、统计法贯彻不到位、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统计法》与《统计法实施细则》列举了多种统计违法情况,对各种违法情况相应规定了处罚尺度,但其自由裁量的幅度较大,易导致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统计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受到挑战。《统计法》第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但乡镇、街办统计人员直接面对调查对象,承担大部分统计工作任务,统计调查者与执法主体相互脱节,导致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明显不足,统计法制不能有效执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缺乏对执法进行监督的机构,如行政复议机构。缺少社会监督,没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此外,有关的监督制度、法规不健全,缺乏对具体业务监督的规章、操作规程等,监督特点不突出,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尴尬局面。

  针对在基层统计执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及不足,为适应当前形势下统计执法的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大力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统计法》的社会知晓度

  推进统计执法,教育是根本。只有使统计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要根据各个群体的特点,分别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对于分管统计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统计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和聘请专家上课;对于从事具体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普通公众,则应该充分发挥电视电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的优势,进行大面积多渠道宣传。此外,利用每年的普法宣传日,各种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把法律法规贯穿进去,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二 、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要搞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首先各级领导要对统计法制工作的各项建设常抓不懈;其次是把事业心强、业务熟悉、年富力强、能打胜仗的统计干部,充实到统计执法的队伍中来;三是注重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加强业务和法律、法规学习,多派他们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及法制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以适应统计工作需要。

  三、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赋予统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严格执法,要求统计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铁面无私,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说情,不干扰统计执法机构依法办案,为执法人员撑腰,维护《统计法》的威严。

  违法必究,就是对那些统计违法者,对那些置统计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关键时要通过新闻媒介给予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案释法,以法教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才能有效地遏制统计违法现象的蔓延。

  四、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加强对统计执法的监督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实行全员执法,建立查处案件目标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扩大统计执法对象和范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及有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统计法律文书,便于执法,防止执法过程中发生错误;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三是大力加强对统计执法的监督,使统计执法行为真正成为为民谋福利的民心工程。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效果。要强化主动服务、超前服务的意识,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开展统计监测调查分析,客观、公正地为领导和广大群众提供统计服务,体现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上,体现在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上,体现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共同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在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统计执法还需要强化硬件建设,加大监察力度,切实推动《统计法》贯彻实施,真正使其发挥警示和威慑作用。让统计法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从源头数据抓好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公信力、净化统计工作环境,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是根本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