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和国家统计局、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一)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二)全省范围内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全省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及虽未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但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含有统计、统计调查等内容的机构。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统计执法重点检查
在近两年来未接受过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的县市区中抽取2-3个县市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二)统计执法督导
扎实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检查“清零行动”,在近五年来统计执法检查数量较少的县市区中选取3-6个县市区作为统计执法督导对象。
(三)统计督察整改落实执法检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对相关被督查地区整改落实情况、相关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执法检查。
(四)统计执法监督
结合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抽取10-20家重点企业,对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进行统计执法监督,督促整改统计工作存在的相关问题。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
根据相关名录,随机抽取1%-5%企业,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对企业的涉外调查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六)涉外调查专项检查
组织各市州对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2021年10月以来是否从事涉外调查活动,尤其是涉外社会调查开展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开展涉外调查的情况。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市州移送省统计局处理。
(七)其他检查
及时组织力量对国家统计局转交函和省级接收的群众举报中涉及的统计违法行为线索进行重点或专项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上述工作原则上在3-10月完成,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转交案件情况和省统计局党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工作完成时间;国家局转交案件根据国家统计局时间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机关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统计执法检查是实施统计监督的重要方式,各单位要按照局党组部署,在做好本单位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执法监督局要认真组织,合理安排,积极实施,确保统计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按时完成。
(二)实施统计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牢固树立“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更好地体现服务”意识,要坚持依法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公开、文明开展统计执法活动。
(三)实施统计执法检查要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公示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有效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要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坚决杜绝只检查不办案和变相检查、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治权威。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