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事项名称 |
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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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统计局 |
责任科室 |
政策法规科 |
咨询电话 |
0730-8788793 |
投诉电话 |
0730-8788780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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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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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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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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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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