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事项名称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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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统计局 |
责任科室 |
政策法规科 |
咨询电话 |
0730-8788793 |
投诉电话 |
0730-8788780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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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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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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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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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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