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事项名称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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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统计局 |
责任科室 |
政策法规科 |
咨询电话 |
0730-8788793 |
投诉电话 |
0730-8788780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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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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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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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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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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