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事项名称 |
组织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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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相关规定 |
实施机关 |
岳阳市统计局 |
责任科室 |
综合研究室 |
咨询电话 |
0730-8788796 |
投诉电话 |
0730-8788780 |
受理条件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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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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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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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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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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