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个“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其中“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为非法采砂入刑案。
经典案例的发布对各地打击非法采砂具有重大意义,该案已成为我国打击非法采砂的参考案例,将对我国打击非法采砂案件判罚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国砂石价格普遍高价、短缺,非法采砂现象抬头,并且屡禁不止,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以及各地政府纷纷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砂。但是,在非法采砂案件的定罪、判罚依据方面,各地标准差异较大。
目前对于河道采砂行为予以打击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虽然趋于规范,但仍然有不少问题亟待明确。
如何认定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何合理确定非法采砂的价值?
如何准确认定受雇佣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最高检日前发布了非法采砂案的典型案例,这将有助于指导全国各地非法采砂案件的判罚,对相似案件也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砂入刑有了统一的入罪罪名和量刑标准,罪名为非法采矿罪。
其中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