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胡某群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朱某明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人的违法所得449313元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群、朱某明伙同李某君(在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君山区七弓岭窑湾水域禁采区内非法采矿,盗采江砂共计182525吨,非法获利计723100元,其中胡某群非法获利412113元,朱某明非法获利37200元,李某君非法获利273787元。
朱某明于2018年3月4日被抓获到案,胡某群于2018年3月26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群、朱某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互相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胡某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对二人适用缓刑,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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