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水利局   2023-01-1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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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市水罚决〔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单位: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茂松    电 话:18173058888

  公司住所: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槐花社区屈汨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07FH10

  根据2022年5月13日岳阳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向岳阳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移交的《关于移交违法涉河建设项目问题线索的函》:“洞庭湖屈原管理区段管理范围内通源物流码头建设未依法依规办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手续。”我局水务综合执法支队对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在洞庭湖屈原管理区段管理范围内瑞宏物流码头建设未依法依规办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手续线索展开调查,于2022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10月12日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查明:2022年10月12日,经支队执法人员向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方核实,通源物流码头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拟证明: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②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茂松。

  2、《关于移交违法涉河建设项目问题线索的函》1份共12页。拟证明:“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在码头提质改造过程中未依法依规办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手续”情况属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现场勘验图》各1份共4页。拟证明: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在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4、《询问笔录》1份共4页。拟证明: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在码头提质改造过程中取得了发改局审批立项、可研、通航、安评、环评、职卫、消防、施工图纸设计、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但未取得涉水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023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单位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水罚告〔2023〕5号),告知有权在指定的期间内来我局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当事单位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我局指定期间内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期限内未落实整改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在三个月内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补救措施要求整改到位;

  2、对湖南通源物流有限公司处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浦发银行岳阳分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全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28810078801500000049)。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水利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