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水罚决〔2023〕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单位: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鹏 电话:13789059111
公司住所:湘阴县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87048395R
2022年7月27日,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湘阴县岭北镇湘江干堤擅自建设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经执法支队派人现场核实,情况属实。2022年9月30日,我局对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岳市水责停〔2022〕21号),限期在2022年12月31日前补办涉水工程相关审查批准手续。2022年12月31日之前,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未能向我局提供审批手续,2023年2月13日我局对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为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经招投标后由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具体建设位置为湘阴县岭北镇湘江干堤窑头村段,工程总投资5172.19万元。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23日,擅自对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提质改造工程开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11253.3平方米,包含4800平方米钢结构封闭式堆料厂房,321米皮带传送架一条,60米长×12米宽和20米长×12米宽钢制浮墩两个,迎水堤坡路面硬化120米长×28米宽,迎水堤坡垂直高度16米,项目总体建设于2022年11月4日完工,属未批先建。另外,根据对2023年2月17日《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提质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决〔2023〕39号)进行核对,富强码头4800平方米钢结构封闭式堆料厂房未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提质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决〔2023〕39号)批复之内,属批建不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份共2页,证明:当事单位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富强码头未办理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复函》《湘阴县岭北镇湘江干堤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项目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图》5份共15页,证明:①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提质改造工程位于为湘阴县岭北镇湘江干堤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之内;②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项目建设于2022年11月4日已完工;③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在未获得水利部门涉河建设审批和水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建。
3、《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提质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现场勘验图》2份共5页,证明:①长江水利委员会对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提质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批复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②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4800平方米钢结构封闭式厂房未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提质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决〔2023〕39号)行政许可决定之内;③湘阴县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钢结构封闭式厂房已建成。
2023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水罚告〔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来我局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修建富强码头(砂石集散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案件合议。
现作出如下决定:
1、对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修建富强码头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2、责令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之日前自行拆除富强码头批建不符的部分。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浦发银行岳阳分行缴纳罚款3万元(¥30000.00)(收款单位全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8810078801500000049);到建设银行湘阴支行缴纳罚款2万元(¥20000.00)(收款单位全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9006605901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水利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