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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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分类 | 具体事项 | 承办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且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采砂船舶和设备的扣押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3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4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属于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填埋山塘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5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6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7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8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9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0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1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定要求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2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3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4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或者在大坝、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处罚;有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5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16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7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能资源开发未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水能资源开发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水能资源开发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
18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9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20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反监理规定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1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2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手段获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23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4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5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26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
27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
28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渠道内设置障碍物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
29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30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31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防洪工程设施未验收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32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
33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34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35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
36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37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38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39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40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
41 | 岳阳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验收合格后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