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社会监督举报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河湖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问题线索受理﹑处理﹑核查、反馈工作流程,根据岳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岳办〔2017〕18号)、《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岳办〔2018〕22号)及《湖南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监督举报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内容
(一)围垦湖泊;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许可要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和湿地内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和湿地内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水等工程设施;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电鱼毒鱼炸鱼、破坏航道等。
(六)河湖水体黑臭,河湖水面有大面积漂浮物;水库、水电站等拦河建筑物存在垃圾围坝现象;船舶向水体排放垃圾、残油、废油﹑碱液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水质。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的活动。
(八)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后又重新养殖,在禁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所,畜禽养殖场粪便等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擅自在河道、湖泊围网养殖等。
(九)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侵占河湖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河湖面貌﹑损害河湖水生态环境的问题。
(十一)河(湖)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破损、更新不及时,公示电话无人接听;河(湖)长不按频次要求巡河(湖)、虚假巡河(湖)、代人巡河(湖)等。
第三条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水利部热线“12314”(接受水利部门职责范围内涉水问题的监督举报),省级电话为“96322”(主要受理省级河湖问题举报),市级监督电话0730-8092238,县级在河长公示牌公示相应电话,乡、村两级在河长公示牌公示河湖长手机号码。
(二)网络举报。省级电子举报信箱:slthzb@126.com(主要受理省级河湖问题),市级电子举报信箱:yyshzb@126.com(主要受理市级河湖问题),新湖南河长制频道“随手拍”栏目,红网问政湖南“@河长”栏目等。
(三)信访举报。市、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乡镇河长制湖长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河长办”)受理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事项应明确具体,且发生在本级河长办所属行政区域内。
第四条举报不予受理情形
(一)举报事项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举报事项不在本级河长办受理范围内的;
(三)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未能提供新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五条举报登记受理
各级河长办接到举报后,应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附件1),并区分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举报处理条件的,及时决定受理;
(二)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中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原因,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三)对不属于本级河长办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问题调查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处理”原则,分别由市、县、乡级河长办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一)属于本级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处理的举报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办表(附件2),转送成员单位办理。
(二)属于下级河长办处理的举报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办表(附件2),向下级河长办交办,并明确办结时限和处理要求。
第七条处理结果反馈
(一)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向本级河长办书面反馈(附件3),由河长办对问题线索销号,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上级交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本级河长办应及时报告上级交办机构。
(二)承办单位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处理结果的,河长办应当及时催办,必要时应发函督办。
(三)各级河长办应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级河长办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好举报材料和记录,不得将举报人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对积极参与河湖保护管理的社会团体﹑志愿者、公众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对未按时完成投诉举报件办理的单位,在河长制工作《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中进行通报,并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岳阳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岳阳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举报问题线索登记表
2.岳阳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举报问题交办表
3.岳阳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表
附件1
岳阳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举报问题线索登记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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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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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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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项发生地 |
县市区乡镇街河湖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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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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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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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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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照片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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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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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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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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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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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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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由举报受理单位填写
附件2
岳阳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举报问题交办表
编号:交办单位:(盖章)
线索登记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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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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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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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事项发生地 |
县市区 乡镇街 河湖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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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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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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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单位 |
(选填) |
交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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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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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交办单位填写
附件3
岳阳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表
编号:
线索登记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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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交办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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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核实情况 |
(举报内容真实性核查情况) 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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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承办单位填写) 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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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核实情况 |
(承办单位或监管单位意见) 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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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办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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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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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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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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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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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对象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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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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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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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填写,报河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