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湘水函〔2023〕22号
湖南省虞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3年1月6日受理你公司审查后的《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报批稿)》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由你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报批稿)》,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0.48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682.56万元,其中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0.48万元。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并及时完成验收,按要求做好验收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和市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港池和锚地水下疏浚的砂卵石,综合利用时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利用过程中要做好相关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
湖南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