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鹤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岳阳市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建议是由市发改委主办,我局是会办单位之一。内容涉及我局的主要是新能源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手续办理难度大”问题。本次主要就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如何更好地办理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相关内容予以答复。
一、涉及审批手续基本情况
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前期推进过程中,与水利部门相关的审批事项主要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未提出针对性规定,只明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在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同时,《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中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故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不属于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范畴,也不能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在山丘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加快审批手续办理的措施
1.指导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布设避开河湖管理范围。2022年,省发改委下发了“十四五”第一批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指标,其中,我市有26个光伏项目建设指标,总计211千瓦。根据市发改委提供的26个项目的建设范围矢量数据,我局复核得出,有12个项目建设范围与河湖管理范围重叠,其中6个范围重叠较大。根据水利部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相关政策,我局最后建议6个大范围重叠的项目另行选址,6个微小范围重叠的项目微调建设区域,剩余14个不涉及河湖管理范围的项目正常推进建设。故为确保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顺利推进,建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布设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同时,我局将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复核项目所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界限,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布设方案,并向建设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指导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做好生态敏感区水土保持工作。在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进行规划选址时,我局将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避让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对确无法避让的,指导其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指导建设单位正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强化水土保持措施,从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3.为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提供“保姆式”专业审批服务。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审批,我局将不断提升“店小二”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全业务”的审批专业服务,从项目选址布设、建设方案优化,到申请材料准备、审批办理服务、各级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提供专业指导和“帮代办”服务,开辟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并设立咨询热线,确保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既能快速顺利落地实施,又能规避水利相关建设风险。
感谢您对水利审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水利局
2023年5月23日
承办负责人:吴文胜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杨伟利 1397501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