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胜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湘江汨罗段汨罗市与湘阴县行政区划河道中心界限及汨罗江下游北岸汨罗市与屈原管理区水行政执法界线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湘江汨罗段汨罗市与湘阴县行政区划河道中心界限问题。
1、行政区划权限管理情况。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四条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因此,湘江河道汨罗市与湘阴县行政区划中心界线的划定权限属于民政部门。
2、边界采砂协调情况。2012年以来,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历了重大考验,全市洞庭湖、湘江等省管河湖河道采砂先后经历了拍卖出让、违约停采、全面停采、大面积禁采等阶段。在拍卖出让后,河道砂石经济效益凸显,各地边界采砂矛盾突出。由于水域上情况不同,通过肉眼确实难以清晰准确地分辨出行政区划界线。为此,我局多次就汨罗市与湘阴县湘江边界水域采砂问题召开多次协调会议,邀请市民政局、国土局和测量单位到现场明确行政区划界线,并设置了相关标识标牌。
二、汨罗江下游北岸汨罗市与屈原管理区水行政执法界线问题。
屈原管理区是市委、市政府批复成立的管理区,没有进入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区划名录。为了明确屈原管理区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在湘江、汨罗江等水域的河道管理范围界线问题进行协调,明确了汨罗江大堤禁脚50米范围内属于屈原管理区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河道保护第二十条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018年8月14日,湖南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目标。2019年完成全省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界方案报批工作;2020年完成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埋设工作。目前,我市已开展河湖划界工作。
后段,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边界水域河道采砂、水政执法等方面工作的协调,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水事秩序。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水利局
2019年6月13日
承办负责人:徐育才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崇现 1387307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