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 马艳(审计署京津冀办)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构成了社会保险体系。“五险”基金的缴费人群不同,但又相互交叉;“五险”基金享受人员各具不同,但又有相互重叠的情况,“五险”基金构成要素各自不同但又存在关联。
(一)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二是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基金。
第二类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相关联系,即: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资金中补足差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广泛性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共济性是指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后,一旦生病住院或患长期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强制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大支柱”。
第一类参保人分为两种。一是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单位每个月为参保人缴纳)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类参保人是城镇居民,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城镇居民中,低保户中的分类救助低保人员及“三无”人员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不收取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类参保人是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待由国务院规定,目前仍按各地方规定执行。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三部分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范围不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病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充分发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自的功能作用,不得相互挤占。同时规定了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疾病风险具有较大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同时由于医疗服务属介绍性服务的特殊性,涉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着重对支付的原则、内容、条件等进行了规范。可见,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是“五险”中最不具备事前可预见性和可控的资金,也是管理最为复杂的社会保险险种。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行业间实行差别费率。同时,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事后应当由用人单位,个人偿还。可见,工伤保险资金是建立在用人单位缴费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一种救援资金。
(四)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时间与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互制约。享受失业保险,具有相应的制约条件。资金支出还包括: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资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失业保险资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保险在使用方面,目前存在其支出中部分转支促就业支出等规定。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构成了生育保险资金。其享受人群是用人单位的适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
以上“五险”资金中,个人、单位、国家三方参与缴纳的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用人单位、部分国家参与缴纳的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单位参与缴纳的有失业保险资金;只有单位参与缴纳的有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资金,社保经办机构往往只记载单位缴费记录,而无对应的参保人,因此,这两项资金的缴纳要结合其支出情况加以调查和复核。在实施项目审计中,可根据参加保险的不同人群及特点,在工商、公安、民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计划生育、统计、财政等综合管理部门信息资料库中查询审计规定时段内的个人、单位信息,将“五险”信息相互关联、比对、筛选,以核实参保人员的情况。通过重点抽查,核实某地区确定时段的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摘自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