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1日10时,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陈大志、王乐在东洞庭湖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东洞庭湖三角线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
【调查与处理意见】:
经初步查证,当事人持有路亚竿一根使用单钩进行垂钓。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并依法送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当事人表示不需要陈述、申辩。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了处理意见。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处理结果】: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行政罚款800元。
【说明理由】
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得知:当事人2022年11月1日10时左右,在东洞庭湖三角线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时,被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例行巡查时现场查获,当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的钓具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问话,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4、询问笔录。
【法律分析】:
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十年禁渔”期间例行巡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东洞庭湖三角线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故对其行为依照该规定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此案的查处正是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间,有效打击了违法垂钓行为。持续抓实抓牢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强化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强化十年禁渔和休闲垂钓政策宣传,组织多种方式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活动,营造“不敢捕、不想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巩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成效,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