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对岳阳县中集至诚工业环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监控区电脑屏废水在线数据异常稳定,数据没有波动,出水总磷排放浓度:0.212mg/L、氨氮排放浓度0.68mg/L、COD排放浓度16.8mg/L、总氮8.265mg/L;在突击检查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室时发现:总磷、氨氮、COD、总氮自动分析仪的出水采样管未与采水泵管路连接,采样管被人为插入纯净水瓶中,涉嫌环境违法。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公安部门已对金某某立案调查,实施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贰拾万元。
该公司恢复废水在线监控数据自动分析仪次日,废水排放日均值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伍万元。并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叁万壹仟零陆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公安部门已对金某某立案调查,实施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查证后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伍万元。并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叁万壹仟零陆元。
【典型意义】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留意很多小细节,比如调查期间物证的收集,在线监控室的门锁、采样泵水管及水瓶等物证进行扣押和登记,扣押物证后应及时现场拍照,并将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办理移送手续;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日均值超标排放两个违法行为形成了因果关系和相互印证,在处罚该公司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还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次办案,学习了很多办案程序上应该注意的细节,有很好的借鉴学习作用,同时使执法人员在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中积累相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