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发到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钟引丽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1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2025年5月1日解除;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930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6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金额合计25530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