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中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岳云劳人仲案字〔2024〕138号裁决书公告
湖南中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唐胜春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云劳人仲案字〔2024〕第1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一湖南中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溪区分公司、被申请人二湖南中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唐胜春2022年度月奖及年终奖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伍拾叁元(47453元)。
上述共计47453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118号云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办公楼五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