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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编稿时间: 2024-11-17 14:07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整治成效,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市民多元多样的学习需求,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要求,按照“全面覆盖、依法规范、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行业管理与行为监管并重、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并重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多次召开市(州)人社局和学校代表专题研讨会,经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征求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已正式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办法》主要内容:总则: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局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变更与终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等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管理与建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类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资金和财产管理、教学教研活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和卫生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监督与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原则,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巡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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