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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编稿时间:2018-08-30 12:53 来源:屈原工商分局 浏览:

【7】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范。

【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期限,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其他相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1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企业。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其他相关文件。

7.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

8.公章。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