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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024年)

  一)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投诉电话:

  电话:0730-57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