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区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站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甚至恶意破坏防控检查站、强行冲关、推搡辱骂追打检查站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甚至“暴力伤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利用网络和自媒体制造传播谣言、发布虚假信息、不实言论,引发社会和媒体关注、炒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一律追根溯源,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各级工作人员,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因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谎报、不执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共同维护全区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举报电话:0730-5723271,0730-5727418。
区委政法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区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