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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编稿时间:2024-09-09 15:21 来源:区委编办 浏览:

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及《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1.将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

2.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3.将军官转业安置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将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

1.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制度等政策,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5.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指导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

7.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和选拔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屈原(回国)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9.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区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区委、区管委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管委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12.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3.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4.有关职责分工。

与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调研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本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报刊征订工作;承办本局系统为民办实事、政府绩效评估、全面深化改革等工作;负责督查落实本系统年度目标管理任务;牵头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人社普法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突发性群众上访事件的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预算经费方案申报、分配核算和财务指导、监督、内审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及局属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拟订实施全区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拟定实施外国人(不含高端人才)来屈原就业管理办法;承担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工作;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指导全区人力资源理论研讨有关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和管理;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培训机构党建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级考核工作。承担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推进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和服务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回)屈原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博士后工作站服务工作;指导全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信息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实施全区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承办劳务派遣许可、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负责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全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承办中心城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违规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负责审核监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对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的稽核工作进行监督;承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管委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和表彰相关工作,承担相关国家标准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

1、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根据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负责全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异动时基金的转移和有关手续的办理;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全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审核,发放全区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对全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生活状况调查;指导全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和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全区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人数的审计稽核工作;会同区局有关股室向上争取资金补助和同级财政补缺,弥补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乡镇社会保障事业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承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区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履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经办职责;负责检查、稽核缴费单位履行登记、缴费及执行失业保险政策情况;负责落实国家对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负责失业保险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表报送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兑付,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负责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工伤保险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向上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负责本区失业保险的征缴,并按《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发放失业保险金;承办本区失业保险信息统计的汇总上报工作。

2、区就业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本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实施再就业工程,统筹城乡就业,贯彻党和政府的就业方针,协调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培养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等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才市场与人才服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人才开发服务与人才市场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对人才资源开发进行综合管理;负责人事代理制工作,为各类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负责人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和完善人才信息库,开展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承办本区就业服务信息统计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协调落实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的认定审核及项目的评审确认工作;牵头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联合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完成区委、区管委和上级劳动就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大队长1名。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开展劳动监察检查工作;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涉外法律业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与咨询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