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开发建设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指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以下简称征购)评估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规范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评估,规范评估内容
1.征购评估按评估对象分为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三类。
2.房地产评估标的为被征购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包括该房地产的配套建(构)筑物和设施,如道路、地坪、围墙、驳岸、安防及绿化等项目。实行房地合一评估的,评估价格应为被征购房地产的综合价格,上述配套项目不得另行评估;实行房地分估的,上述配套项目已包含在重置综合成本之内的(如防潮隔热、化粪池、征购红线内已评估的配套设施等),不得另行评估。
3.土地评估标的为应当补偿的土地使用权,应包含地上建(构)筑物、绿化等固定附着物,如实行房地分估时地上固定附着物已纳入房产评估,土地评估报告中应作出说明。
4.资产评估标的为机器设备的移装、毁损及相关物资搬迁补偿补助等,评估应当遵循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评估责任,规范评估程序
5.征购评估由项目征购部门(土地收储项目由征购实施单位)委托依法择定的评估机构负责。
6.评估标的的真实性、实物量由项目征购部门(或征购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以及被征购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字负责;被征购房屋所有权人拒绝签字的,由项目征购部门(或征购实施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由评估机构负责。
7.被征购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对无法搬迁或者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资产按现值评估补偿的,应当提供资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以评估补偿的书面意见,否则不予现值评估。
8.项目征购部门、征购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应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严格评审管理,坚持依法补偿
9.实行分类评审制度。住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征购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评估时实行房地合一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评审;实行房地分开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由市资规部门负责评审,房产评估报告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评审;涉及机器设备的移装、毁损及相关物资搬迁补偿补助等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管辖职责送市住建部门或者市资规部门初审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评审。
征购实施单位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上述主管部门评审。主管部门认为评估报告可能存在问题的,组织专家评审。未经评审的报告不得对外公开,也不得作为征购补偿资金概算、实施征购补偿和征购成本结算的依据。
10.评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审查工作制度,建立由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及相关评估、建筑、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征收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及时、负责的完成评审审查工作并签署评审意见。
11.评审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对拟评审的评估报告审查的,评审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费用由征购实施单位在工作经费中列支,其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或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评审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对拟评审的评估报告审查的,可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依法履职尽责,严格责任追究
12.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征购评估报告评审工作,落实评审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征购评估活动的监管,但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进行限制。在征购评估报告评审和对评估机构评估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3.各责任单位未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将征购评估报告报送主管部门评审、项目征购部门和征购实施单位擅自将未经评审的征购评估报告对外公开或者作为征购补偿的依据,造成财政性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4.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征购评估报告的客观、公平、公正。各主管部门在开展征购评估报告评审和对评估机构评估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有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应建议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其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15.本办法自2023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