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岳阳市市直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编发〔2021〕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制定全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工作规划计划、操作流程和相关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
2.协助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章基金使用)第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3.完成区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职责
1.负责全区医疗(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经办事务工作。
依据:《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负责全区协议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拟定全区医疗保障经办事务相关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住院服务标准、康复性治疗目录以及费用结算办法。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章基金使用)第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3.负责全区各类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核算、运行监测及核查等事务,承担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事务性工作,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承担基金内部审计工作。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负责跨统筹区本、异地就医和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等经办事务。
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59号)
第四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跨省和跨市州以及市州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各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异地就医人员备案、费用结算和清算以及费用审核、协议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5.负责政务服务工作,推进全区医保经办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依据:《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第三条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定本中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文字综合、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会议与活动的组织安排、公务接待、固定资产等行政、后勤管理;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
(二)财务室 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的会计报表及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基金的审核支付工作;负责本中心人员、工作经费的支出审核;规范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负责市级统筹基金归集、计划、拨付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审核股 负责全区未联网结算的住院(含大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特殊病种门诊申办和药店定点业务的受理、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全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及经办;负责全区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常规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和信息变更等工作;负责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文本的拟制、签订工作;协助全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年度开合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的结算;负责全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负责全区跨省、省级、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的清算工作;负责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的结算;
(四)基金征缴股 负责全区职工医保参保扩面、参保登记;负责全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时清欠;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参保单位基数及人员审核;负责办理全区参保单位及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增减、异动(含转移接续)、退休;负责全区职工个人账户权益登记;负责全区破产改制企业的债权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特殊人群身份标识、工作;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工作。
(五)基础信息股 负责全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安全工作;负责经办业务的参数维护、业务开通、信息录入、权限设置、变更结算等级、暂停、冻结等系统管理事项;负责全区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和本单位数据共享、调用工作。
(六)稽核审计股 负责建立健全医保风险管理制度;对全区定点医院和药店协议签订的认定和付费监督;稽查和清理回收的违规挪用基金;负责各项医保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单位缴费工资、参保人员核定;负责对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运行过程进行督查。
(七)医疗救助股 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大病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收集综合、统计上报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报表,做好医疗救助网上信息填报和医疗救助信访。
第四条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
第五条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
第六条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由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