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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编稿时间:2022-01-03 17:02 来源: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

 

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及《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为区管委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保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区管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拟订全区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及相关社会职能的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各项待遇政策,组织制定、补充和完善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岳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4.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岳阳市统一的支付标准。

5.根据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配合岳阳市做好本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7.组织实施岳阳市制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绩效考核、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9.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负责全区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的制定、监督、实施工作。

10.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1.与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12.完成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和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区医疗保障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公务接待、调研、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新闻宣传、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相关合作交流及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和统计报表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等工作。贯彻执行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公务员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负责全区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的制定、监督、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落实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落实岳阳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3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下设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根据区医疗保障局认定的资格,负责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和生育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的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