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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编稿时间:2024-07-23 15:56 来源:区疗保障局  浏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屈原医保局)政府信息,提高屈原医保局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屈原医保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屈原管理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屈原医保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屈原医保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屈原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屈原医保局办理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屈原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屈原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屈原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屈原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屈原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将通过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uyuan.gov.cn/)、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二)办公(收件)地址

  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兴盛北路医疗保障局

  (三)邮政编码:414418;

  (四)联系举报电话:0730-5724808;

  (五)办公时间(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uyuan.gov.cn/)上下载。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