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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起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的公示

编稿时间:2023-11-21 16:22 来源: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

  今年来,屈原管理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燃气执法依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先后办理的以下9起燃气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2023年3月10日,彭某在老公安小区发现当事人彭西湘在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备保护方案施工进行施工,将燃气管道损坏,现场将挖掘机与托运车一台暂留。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自愿履行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在凤凰乡兴隆村发现配送员周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其家中地下室过量存放灌装燃气,现场对多余燃气进行安全转移,并储存至祥和气站,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屈原管理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伍百元人民币。

  2023年6月6日,在边山码头发现张某(临江阁老板)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使用燃气,2023年5月29日下达限期整改,6月5日复检未能整改,现场扣留燃气瓶3个,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下达立案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屈原管理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张涛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伍百元人民币。

  2023年6月14日,许某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下储存燃气案,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愿履行捌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6日,孟某涉嫌无证配送瓶装燃气,根据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愿履行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黄某违规加热燃气,黄元德违规加热燃气气瓶,根据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愿履行贰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钟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在厨房使用(油)气混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的规定,自愿履行捌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1日,屈原管理区屈汨路今味乡食品加工厂存在在室内同时使用两种燃气(瓶装、管道燃气混用)的行为,根据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愿履行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