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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及《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执法职责
1.行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燃气管理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者以及有照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个体门店经营者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许可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4.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违法停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及占道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配合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违反规划管理、规划许可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对全区城镇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3.负责本系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各种规费和公共资源出让收入。
4.负责城区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监察。
5.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以及停车、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和管理。
6.负责城区占用挖掘绿地和砍伐、修剪树木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7.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城区街道清扫保洁、铲除冰雪、公厕管理、垃圾、渣土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负责管理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和生活污水处理厂。
8.负责建筑物立面、公共设施、牌匾广告等容貌管理;负责区城内条幅、标语、牌匾、街道和广场重要景观及灯饰亮化工程的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
9.负责制定城区公共广场管理规定;负责广场基础设施管理;负责对在广场开展大型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10.依照规划、公共资源公开出让等法律程序,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和悬挂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庆典、促销、展览、宣传咨询、演出及门店门头、招牌的装饰装修、亮化等活动占用道路、广场等的管理工作。
11.负责依法管理全区燃气市场;负责拟订城市燃气、供热特许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管理;负责区城乡燃气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立项等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全区供气、供热企业及相关商业网站资格审查、考核工作;负责拟订区本级供气、供热行业发展规划及其产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查各乡镇供气、供热发展规划及备案工作;负责全区从事燃气行业的企业资质管理及许可证制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指导各乡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统一管理、审批、呈报系统内部干部调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策性人员安置、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主要指运营、维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市政基础实施管理计划,负责制定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程等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审批、质量、安全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后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制度,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审批、质量、安全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新建项目审批后竣工验收移交前的监督管理;作为建设主体,承担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2.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污水处理水质的监测。
3.关于绿化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绿化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负责绿地占用及树木伐移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区域详细规划以及年度绿化计划。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城区建成区以外的绿化管理工作。
4.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后,其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违法违规问题的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展开调查,确需依法查处的,应及时移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部门立案处罚,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等,作为违法证据一并移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的,各职能部门应予配合支持。
5.关于违法停放车辆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机动车道以外公共区域违法停放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车辆处罚平台协助执行到位。
6、关于货车进城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主负责货车进城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协助。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局办公室、财务、审计、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年度考核、社会保障、人事档案;政治思想、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负责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工青妇、安全生产、后勤保障、数字城管、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燃气管理、路灯管理、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建筑渣土管理、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设:
1、区城乡环卫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其中区公用事业所有相关职能交由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承担城区的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的环卫管理和服务;组织开展全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和生活垃圾分类;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城区街道清扫保洁、铲除冰雪等工作;负责城区公厕管理、垃圾、餐厨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等的收运、处理、利用等工作;负责管理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和生活污水处理厂。
2、区建设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者,以及有照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个体门店经营者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许可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违法停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及占道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行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