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3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度年报。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二、报送时间
各类经营主体: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各类经营主体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s://hn.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进行填报,登录可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工商联络员登录、经营者登录、CA证书登录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还可通过扫描公告下方“湖南经营主体年报App”二维码下载App进行填报。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通过微信扫描公告下方“个体工商户微信年报”二维码进行填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报前须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联络员备案。联络员备案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请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联络员备案工作的公告》要求进行,已办理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按照原有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填报公示相关信息。
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合并年报。202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统一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提交年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提交年报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非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也可以采取纸质方式,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年报公示及更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公示成功即为完成年报。已填报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需要更正已公示年报信息的,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报后,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报的结果。
五、问题答复及咨询
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按照年报内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做好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
六、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若企业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仍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年报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检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2023年度年报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吊销登记证。
七、其他事项
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